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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三复读-从《狙击蝴蝶》看成长中的法律“必修

热播剧《狙击蝴蝶》中,身处人生低谷的岑矜,接到了父亲曾资助过的乡村少年李雾的求助电话,并被他的自强精神深深打动。最终,岑矜也走出阴霾,重返职场,成长为小有名气的策展人。剧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值得深入剖析,让我们跟着剧情,一起探寻其中的法治密码!

情景一

李雾自幼父母双亡,奶奶也去世了,从小便与爷爷相依为命。爷爷离世后,李雾只能投靠姑姑一家。爷爷生前留下两间房屋,未留遗嘱,没曾想这些遗产全被姑父占为己有。姑父对此理直气壮,声称自己承担了李雾的衣食住行,理应接管这些财产。

李雾爷爷的遗产应当如何分配?姑父以抚养李雾为由占有遗产,在法律上能否成立?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剧中,李雾的父母、奶奶先于爷爷去世,姑姑作为女儿享有法定继承权,同时李雾作为父亲的直系晚辈血亲,具有代位继承权,因此爷爷遗产的继承人仅为姑姑与李雾,姑父并非法定继承人。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从遗产分配规则来看,爷爷的遗产本应由李雾与姑姑均分,李雾的继承份额以其父亲有权继承的部分为限。但结合剧情背景,李雾投靠姑姑时未成年,既缺乏劳动能力又无收入来源,且长期与爷爷相依为命,同时剧情中并未提及姑姑对爷爷尽过较多赡养义务或存在共同生活的情形,因此分配遗产时应对李雾予以照顾。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相关规定,李雾对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姑父以抚养李雾为由占有该部分遗产,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

情景二

因爷爷收入微薄,家境贫寒,李雾幸得岑矜父亲长期资助才能顺利上学。李雾到了姑姑家后,姑父竟强行让他辍学,还私吞了资助款。一心渴望重返校园的李雾走投无路,只好联系岑矜父亲。岑矜得知后,专程赶到李雾家,最终将他接到市里,帮助他继续完成高中学业。

岑矜父亲资助李雾上学的钱归谁所有?姑父能否将资助款据为己有?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岑矜父亲与李雾之间成立赠与合同法律关系,李雾接受了其赠与,岑矜父亲资助的财产系李雾个人财产。

《民法典》对未成年人监护进行了明确规定,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未成年人,监护人将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等按照顺序担任。法律设立监护制度,旨在解决未成年人因民事行为能力欠缺而面临的实际问题,维护其合法利益,但并不能因此认为被监护人的财产权从属于监护人的财产权。《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项也规定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违法处分、侵吞未成年人的财产或者利用未成年人牟取不正当利益。在李雾父母、奶奶和爷爷相继去世后,姑姑和姑父作为亲属抚养李雾,若经李雾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后,可担任李雾的监护人,姑姑和姑父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不得侵吞李雾的财产,也不能将资助款据为己有。

需注意的是,若监护人因为履行监护职责不当造成被监护人损失,如监护人存在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怠于履行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以及有其他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其监护人资格可依申请被撤销。

情景三

岑矜与丈夫吴复结婚后购买了一套婚房,由两人共同还贷,后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决定协议离婚。其间,岑矜无意中发现吴复出轨,其情人怀有身孕并入住婚房,甚至将一间卧室改造为婴儿房。岑矜愤怒之下,要求吴复净身出户并支付她为婚房偿还的全部房贷。

岑矜可以要求吴复净身出户吗?夫妻一方婚内出轨,另一方能否得到赔偿?

法律中不存在“净身出户”这一概念,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出轨”可被认定为有过错方。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岑矜与吴复可以先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协商处理,若协商不成诉至法院,法院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时,从保护无过错方即岑矜的权益角度出发,综合考虑过错方的行为与程度来确定分割比例。

剧中,吴复与岑矜婚姻存续期间出轨并与情人同居,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存在重大过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岑矜作为无过错方,有权主张离婚损害赔偿。这类赔偿既包括过错方给无过错方造成的财产损害的赔偿,也包括过错方给无过错方造成的人身损害、精神损害的赔偿,法院将根据损害程度以及婚姻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等判定赔偿数额。

情景四

在岑矜的帮助下,李雾以高三复读生的身份顺利返校。在校期间,同班同学高义强横行霸道,欺凌李雾半个月。一天李雾在接水时,与高义强及其同伴发生口角。对方不仅把李雾的鞋子扔到地上,还肆意讥讽嘲笑,甚至推搡殴打李雾,忍无可忍的李雾奋起反击,双方随即扭打在一起。学校老师见状上前制止,发现两人脸上都有擦伤,便通知双方家长到校处理。

霸凌者高义强将承担何种法律后果?李雾的反击行为是否应承担责任?

剧中,李雾和高义强作为高三学生均已成年。高义强及其同伴围殴李雾,导致李雾受伤,有明显的过错行为,依照其欺凌行为可能需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高义强造成李雾受伤,应当承担人身、财产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赔偿相应的医疗费、护理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及精神损害赔偿等费用。若高义强实施的侮辱、殴打等行为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将受到公安机关罚款或行政拘留的处罚。若伤害程度致使李雾达到轻伤及以上,甚至是严重残疾的,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遭遇霸凌时进行反击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要取决于其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以及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高义强的殴打行为是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具有紧迫性,李雾作为被霸凌方,为制止对方的霸凌行为情急之下进行反击,针对的是霸凌者本人,最终仅造成高义强脸部擦伤,一般认为其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属正当防卫,无需承担民事或刑事等法律责任。

文字:于航

原标题:《从《狙击蝴蝶》看成长中的法律“必修课”!丨法眼看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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